刘跃进的谦和与《从师记》的严苛——写在“《从师记》暨新时代学者散文研讨会”前******
顾友泽
刘跃进先生的新作《从师记》出版,拜读之后,收获颇丰。《从师记》是一部散文集,主要记载先生的求学经历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事。虽然是以自己的个人经历为线索,然而内容却异常厚重,这是因为作者早年生活的“那个时代,激情澎湃,如同我的名字,一直在‘跃进’中”,在介绍自己的求学经历时,不可避免地反映那个波谲云诡亦且波澜壮阔的时代。而且,作者转益多师,其所师从或交往者大多为学界名流,本身就有很多为人关注的事迹。如此种种,决定了该书的内容必然不同凡响,精彩纷呈而浑厚淳雅。
虽然作者并不刻意抒情,甚至在情感表达上非常地节制,但这部《从师记》还是给读者带来了很多的感动与感慨,比如作者因母亲的提醒而失去了也许会产生美好爱情的机会而心情复杂就令人唏嘘,作者对自己早年学业先天不足而导致不得不放弃作家梦想的描述同样引起很多同龄人的共鸣,至于其在艰难环境中备战高考时表现出的坚韧不拔的意志更是令人感动。然而,最令我感动的是作者对学术尊严的维护与学者交往之间的温情。
作者对学术与学者的尊严非常看重。他在《斯人已逝,德音未远》中谈到自己作为大三的学生看到傅璇琮先生的《唐代诗人丛考》时的感受:“我并不能完全读懂,但可以读出学术的厚重与学者的尊严,那是我向往的境界。”而作者自己到扬州大学讲学后,也同样得到了这样的赞誉,王小盾先生在给作者的信中写道:“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的深厚博大,其尊严及其生机,都由你谦和地表达出来。” (《求其友声三十年》)
正是出于对学术尊严的维护,面对良莠不齐的学术界,作者忍不住对当前学术弊端提出严苛批评,其在《裴斐先生的傲骨与逸情》中指出当前学界存在消解经典,或者躲避经典,同时:
在方法上,因循守旧,为论文而论文,为学位而学位,缺乏学术个性,更缺乏活的灵魂。在态度上,仰慕洋人,唯洋人马首是瞻,洋腔洋调。在结果上,书是越来越多,垃圾也越来越多。
又在《从师记》中说 :
现在有些专著,往往连概论都不如,只是依据既有的知识,预想一个题目,然后利用现代手段收集相关资料,拼凑成书。这样的成果,或许能给作者带来一定好处,对学术界来讲,几乎没有借鉴意义。
作者平时与人交往温文尔雅,几乎未曾见其动怒,但是对学术界的不良风气,却还是直言其弊,体现出维护学术尊严的高度责任感。
那么,如何维护学术的尊严呢?作者通过介绍自己所崇敬的师长,具体而形象地给出了答案。
首先,维护学术尊严就要尊重学术本身。作者认为,学术本身是厚重的、博大的,无论是谁都无法全部把握,因而面对学术,始终要保持着谦卑之心。其在《好诗不过近人情》中谈到自己在杭州大学学习的体验:
这些课程,内容浩繁,一时难以消化,但是它却向我打开了一扇窗,可以真正感受到世间学问的博大浩繁。
在《从师记》中又写道:“大千世界,图书无限。一个人终其一生,也读不了多少书。”一个人取得的成就,面对既广且深的学术殿堂,何其渺小。故作者引用罗宗强先生的话说:“现在很多教授还不明白山外有山的道理,以为自己写了几本书就是专家。”学术研究如果局限在自己的小天地中,故步自封,结果必然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作者又引用姜亮夫先生的话:“登高望远,你才会知道世间学问的博大,自己的渺小,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记忆中的水木清华》)面对学术,学者理想的状态应该像傅璇琮等先生那样“学问既深,义气自平。”作者赞美这样的状态,亦追随前辈的风范。
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认为,做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有学术品格。在这本书中,作者对师长们严谨的学术态度、扎实的文献基础、恢宏的视野、高度的文化责任感、坚强的毅力等不厌其烦介绍。介绍姜亮夫先生,写其临终前对学生的“最后最高要求”,令人感佩不已。记录叶嘉莹先生之论:“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真诚则是追求真理的重要途径。做人做事要真诚,学习钻研要真诚。真诚是做人的重要标准,古代这样,今天也是这样。”彰显出叶先生修辞立诚的风范。而记叙罗宗强先生指导作者写作学年论文的详细经历,则让我们看到罗先生一丝不苟、严谨到近于苛刻的程度的形象,而罗先生的学术品格也呈现在我们眼前。尤为令人感动的是,作者专门为既没有显赫的家世与名声,也没有令人瞩目的成就的社科院文学所图书馆主任汪蔚林先生作传,表彰其甘于奉献、勤勤恳恳,以专业的精神服务文学所的学者的事迹。在作者的眼中,学术分工并无高下之别,敬业的精神都值得人尊重。
其次,维护学术的尊严就要求学术研究本身不俗。作者在《记忆中的水木清华》中特意援引王国维的话:“大抵学问常不悬目的而自生目的,有大志者未必成功,而慢慢努力者反而有意外之收获。”作者阐释说:
王国维先生就是想告诉学生,做任何事情都不要有太强的功利性和目的性。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
“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
又在《从师记》中引用钱穆的话:
我生平做学问,可说最不敢爱时髦或出风头,不敢仰慕追随时代潮流,只是己性所近,从其所好而已……世局有变,时代亦在变,三年五年,十年八年,天地变,时髦的亦就不时髦了。所以不学时髦的人,可不求一时群众所谓的成功,但在他一己亦无所谓失败。
作者高度认可这些说法,并且身体力行,其学术研究,不务空言,言必有得,往往能够从文献的细枝末节中发现历史的某些真相。而其对当下学子攻读博士学位的目的,也提出自己的看法:
通过三年的专业学习,我们的学生真正了解到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会有益处。开卷有益,没有白费的工夫。重要的是要阅读,要有积累,不能有太强的功利目的。
学术不仅不是追求世俗利益的工具,甚至学术本身并不带有目的,是无用之用。
再次,维护学术的尊严要求学术研究者能够做融通的学问。钱穆在《中国文化与中国文学》中说:“欲求了解某一民族之文学特性,必于其文化之全体系中求之。”学术如果格局太小,很容易造成盲人摸象的局限。只有将局部放到整体中考察,才能真正发现局部的特征与意义。作者接受众多名师的亲炙,提出学术不能流于琐碎饤饾,支离破碎。其认为学术研究中的文学研究应该遵循刘知几《史通》中提出的才、学、识三者并存的原则,并阐释说:“才就是艺术感受,学就是文献基础,而识则是理论素养。”而当下有些研究,“仅就某一点而言,似乎有一得之见,但是,倘若通盘考察,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好诗不过近人情》)这样的研究,是不足为观的。相反,作者赞同这样的研究:“也许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可能是一个很小的题目,但是在这课题的背后,你却感受到坚实厚重的学术支撑。”(《好诗不过近人情》)这些观点,正是师长们对作者耳提面命的结果。罗宗强先生教导说:“工夫要扎实,但不要钻牛角尖……思想还是开阔些好。”(《从师记》)姜亮夫先生在古籍整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说:“不要培养电线杆子式的专家,而是粗通中国文化的学人。”(《从师记》)在“最后最高要求”中提出:“培养自己‘普照’整个专业与中国全部文化史的能力”“不做支离破碎的学问。”(《记忆中的水木清华》)曹道衡先生起草的《先秦两汉文学博士生培养计划》提出:“应强调史料和作品本身,坚决反对空谈、人云亦云及发奇谈怪论。”(《从师记》)作者就硕士论文求教于魏隐儒先生,得到的答复是不赞成写空洞的诗文评类的文章。傅璇琮先生提出:
学术著作,包括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应该似一级一级的楼梯,要扎实,便于扶着向上,使人能“更上一层楼”,以便“欲穷千里目”,而绝不能是用花纸包扎的虚阶,看起来颇能目迷五色,但一踏上,就会使人跌下,害人不浅。(《斯人已逝,德音未远》)
受到众前辈的影响,作者也特别重视学术中研究资料的编纂,也多次介绍前辈学人在这方面的贡献,又现身说法,启人深思。
学术之外,《从师记》这部书带给我的感动,是作者与众师长之间的情感。毫无疑问,作者对书中所介绍的师长怀有深深的感激,在《引言》中,作者写道:
在我过去四十多年的求学经历中,老师们的影响既广且深……我很景仰他们,也很感念他们,很希望有更多机会将这种感念之情表而彰之。
将众多师长的人格风范与学术成就记录下来本身就是情感的表达。而且,读者很容易发现,作者在很多篇章中都使用“感念”“感佩”这样的字眼,看得出作者是一位很容易动情的人。他在昆明偶遇魏隐儒先生时,表现得“喜出望外”(《“小室无忧”》),对于王继权先生的帮助,作者心存感激,“小子何德何能,竟能得到王老师常年的垂青,实属不易。”(《来谕惓惓,亲如促叙》)然而,我们又很容易注意到,作者在表达情感时却并不热烈,而是点到即止。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众师长的表现中。姜亮夫先生对清华大学及清华导师有深厚的感情,因为作者来自于清华,特意将其召至家中长谈。姜亮夫先生深情回忆在清华的学习与生活,言语中充满无限怀念与感激,“姜老经常感叹说自己曾在多所大学任教,再也没有遇到清华这样的好学校了”(《记忆中的水木清华》)。然而,姜亮夫先生直接的抒情并不太多,谈得更多的还是清华导师的学术与对其教导的经历。
我想,这大概就是学者表达情感的方式,深沉而内敛。作者报考曹道衡先生的博士,是通过傅璇琮先生介绍的。曹道衡先生在病榻前告诉作者,他无意中翻出了当年傅璇琮先生当年的推荐信,并说出院后找来送给作者作纪念,后因曹先生去世而未能如愿。这是一件非常小的事,但从这件事中我们看到曹先生与作者情感之细腻,以及对于师生、同道间情谊的珍视。作者与众师友的交往,因学术而结缘,其淡如水,而这也正是众师友平时待人接物的态度。傅璇琮先生嘉惠学林,助人无数,在学界影响甚大,然而其八十岁大寿的庆祝场面冷清异常,因为傅先生事先约法三章,不允许大事铺张,这正是本色学者的处世之道。
作者笔下的师长及作者自己,往往将对自己帮助与教导的母校、师长的感激当成自己宝贵的人生财富,将之作为一种精神传递给后人。姜亮夫先生曾很庄重地对刘跃进先生等人说:“清华导师也是你们的祖师,要不辱使命。”对学校的热爱、对老师的尊重与回报,最重要的,不是口头的称颂,也不是平日里的嘘寒问暖,而是将学校与老师的良好的风气传承下来,发扬光大,影响一代代学子,斯文不坠。有感于此,作者自己对教师这个职业也有明确的要求:“如今,我也是一名老师,也要像王老师那样,努力工作,培养学生,多出成果,这也许是对王老师的最好回报。”(《来谕惓惓,亲如促叙》)事实上,除此之外,作者还利用社科院文研所的平台及个人的影响力将年轻的学者组织起来举办读书会等活动,指导年轻学者,促进学术的繁荣。作者认为:“我现在依然持有这样的看法,一个年轻学者,能够得到前辈的扶持,确实会影响一生。”至于这本《从师记》,更是将师长所授与自己的心得毫无保留地贡献给学界,嘉惠学林,功莫大焉。我想,作者是将自己对师长的感激转化成了另一种形式,变成了指导、提携后进的动力。学术人的温情,大概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一代一代传递着吧。
作者在《记忆中的水木清华》中写道 :
水有源,树有根。一个人能走多远,要看他与谁同行;一个人有多优秀,要看他有谁指点;一个人有多成功,要看他有谁相伴。
《从师记》这部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指点、陪伴我们这些后学在学术道路上前行的无声导师,也是直观展现学术的尊严与温情的舞台。我们感动于刘跃进先生勤勉好学的精神,羡慕其受教于众多饱学之士,更感激其金针度人。薪火相传,此之谓欤?
(作者系文学博士,南通大学文学院教授, 南通大学诗学研究中心主任。)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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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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